山东财经大学教工党支部工作条例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校学习型、服务型、创新型党组织建设,促进教工党支部的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教职工党员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工党支部在党总支(分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完成学校及本单位的各项任务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二、党支部的设置
第三条 教工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学院一般按专业、教研室、办公室设置;职能部门、教辅和服务单位一般按部门、单位、科室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学科相近的其他教研室或业务相近的部门、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
第四条 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人组成,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支委会设书记1人,由支委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立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人选经党员大会选举、党总支研究后报校党委批准,每届任期三年。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组织可对党支部委员和正、副书记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 党支部书记应具备较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能力,并热心党的工作。教师党支部书记须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一般应由是党员的教研室主任担任。职能部门、教辅和服务单位的党支部书记一般由是党员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六条 党支部要高度重视思想政治工作,主动关心并帮助解决师生员工的思想和实际困难,把思想政治工作渗透到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中去,充分调动师生员工参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七条 党支部要把工作着眼点放在学校的中心工作和人才培养上,围绕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稳定,全面推进党支部建设,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
三、党支部工作职责
第八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党总支(分党委)的决议,紧紧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党的工作,团结师生员工,保证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重视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认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1.积极主动地教育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指定专人同入党积极分子联系,做好培养考察工作,认真填写考察记录。
2.认真制定年度培养教育和发展党员的计划,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和中青年骨干教师中发展党员。
3.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按照发展党员程序,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审查,严格把关,确保新党员质量。
4.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十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1.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贯彻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2.支委会定期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实施党员教育计划。教育督促党员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保障党员权利;对优秀党员要给予一定表彰和奖励,对违反规定、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要及时批评教育,必要时给予相应处分,并按规定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或备案。
3.教育广大党员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学校和社会的稳定。
4.定期召开党员大会,坚持在经常性工作和学校重大工作中对党员提出明确具体的要求,教育党员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和服务育人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5.密切联系和团结群众。践行党的群众路线,经常了解教职员工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群众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全体党员、群众紧密团结在党支部周围。
6. 做好党费收缴工作,及时公布收缴情况。及时接转党员组织关系,加强对出国党员和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7. 做好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的信息统计工作,为党内信息系统的维护和党内统计工作打好基础,确保基层党组织信息完备、准确。
第十一条 结合本职工作特点创造性地履行职责,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上取得实效。
1.教学、科研单位的党支部要熟悉党的人才工作政策,注重师德、教风建设。要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积极对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更好地为本单位、本部门的建设和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2.职能部门、教辅单位的党支部要教育本单位人员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牢固树立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思想,切实发挥党员带头示范作用,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和工作效率。
3.后勤服务部门党支部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带头建设节约型校园,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4.离退休教工党支部要加强对离退休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反映离退休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同志的优势,力所能及地参与学校各项工作,为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四、党支部的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党支部要认真贯彻校党委关于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党员、健全组织生活等文件和制度,进一步增强党支部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三条 “三会一课”制度。党支部要定期召开党支部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一般情况下,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每月召开一次,党支部大会每3个月召开一次;每学期上一次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党支部的重要制度,也是健全党的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开展“三会一课”的情况应如实填入《党支部工作手册》,党支部要采取多种积极有效的途径和方法,不断提高“三会一课”的质量。
第十四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要定期组织党员对照党章规定、新时期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基本要求和所在党组织提出的具体要求,着重从是否具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社会主义信念;是否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的决定、指示;是否自觉服从学校大局,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和团结;是否有较强的组织纪律观念,自觉遵守、维护党的纪律和学校的各项规定;是否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艰苦奋斗,服务群众,较好地发挥了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等五个方面开展民主评议,充分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党员进行评价。党支部每年要开展一次民主评议。
第十五条 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要召开一次专题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组织生活会要保证出勤率,做好会议记录。
第十六条 学习制度。要把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学习作为支党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每月至少组织集体学习一次,提倡自学,学习内容要丰富,形式要多样,要注重实效。
第十七条 报告工作制度。党支部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汇报;支委会应定期向党支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党员意见和建议。
五、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执行。